招生原则
1.坚持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由州教育和体育局统筹管理。各县市应在州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组织管理下,切实做好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按期顺利进行。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州、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附件8),逾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作废。
2.坚持择优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应严格按照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类奖励性加分等情况,择优录取。初三年级七科毕业学业考试笔试成绩低于420分的,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
普通高中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实行“两考合一”,各县市、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经州教育和体育局同意的由各县市基础教育股统一组织的特长生专业考试除外)。今年全州普通高中招生不实行推荐保送制度,任何学校不得以推荐保送等名义擅自开展录取工作。
3.坚持规范操作。全州普通高中招生必须使用“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录取操作。凡招生学校未使用“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自行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州民族中学“宏志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宏志班”学生应从该校已录取的学生中产生。
4.坚持考生自愿。考生志愿是招生学校进行录取的重要依据,自主选择填报志愿是每一个考生的权利,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阻碍、强制、代替学生选择填报志愿。全州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慎重,依据志愿和招生程序被某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后,不得再参加同批次及下一批次其他学校的录取。